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除字第181號聲請人 曾建翰 即永興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發票人欄中關於「有晟營造有限公司 張素貞 」記載,應更正為「育晟營造有限公司張素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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