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77號原告 謝豐安 被告 溫恭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因被告前向其借貸款項遲未清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3萬5000元暨法定遲延利息等,惟被告住所即戶籍地址現為臺北市○○區○○路○○巷○○○號3樓,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