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9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793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務人 蕭建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1755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03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1,40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Y187841、Y217516、Y217532、Y217
536、Y217550、Y217551、Y217552、Y217554、Y217664。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