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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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8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陳姿岑
陳靖森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足資參照。查原告主張其為被告陳姿岑之債權人,而被告陳姿岑、陳靖森共同繼承附表所示土地,請求依各被告應繼分比例分割附表所示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28,795元(計算式:6,857,590元×原告 陳報 之應繼分比例1/2=3,428,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95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6,280元,尚應補繳28,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黃琬婷附表:
┌──┬─────────────────────┬──────┬───────┬──┐│編號│土地│權利範圍│土地公告現值│備註││││(公同共有)│(新臺幣)││├──┼─────────────────────┼──────┼───────┼──┤│1│高雄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16分之1│14,179元││├──┼─────────────────────┼──────┼───────┼──┤│2│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16分之1│975,647元││├──┼─────────────────────┼──────┼───────┼──┤│3│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16分之1│1,563,376元││├──┼─────────────────────┼──────┼───────┼──┤│4│高雄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16分之1│503,046元││├──┼─────────────────────┼──────┼───────┼──┤│5│高雄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16分之1│3,801,342元││├──┼─────────────────────┼──────┼───────┼──┤│總計│││6,857,5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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