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608號聲請人 周芸 如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曲俊諺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相對人【曲俊「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
四、確認利息為年息16%是否有誤?(如未約定利息,以年息6%計算。)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