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597號聲請人 陳振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大山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本院無從核發確定證明書:
一、㈠提出本票票號246726之本票影本一張。㈡確認聲請事項所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列「本票壹張」之
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