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6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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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56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568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世裕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2965號、100年度偵字第22403號、100年度偵字第24287號),因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3094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世裕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捌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犯罪事實: 常耿綸 (拘提中)、黃世裕明知如附表所示之 林安德 等人,因經濟狀況窘困,且需款孔急,竟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乘如附表所示之林安德等人需款急迫之際,先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分別貸予如附表所示之林安德等人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後,復向如附表所示之林安德等人收取如附表所示方式計算之利息,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
二、證據名稱:被告黃世裕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證人林安德、尤 曾盟欽 、 孫裕盛 、 何建霆 、 孫勝彬 、 黎柏翠 於警詢、偵訊之證詞、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1張、本票16張、被害人身分證及駕照影本、借據與現金保管條、借據、黎柏翠護照影本、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參警卷第36至43、48至50、52、54至56、59至68、76至
77頁在卷可佐)。
三、按刑法第344條重利罪成立之要件,其中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570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放款予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因預扣利息,故實際收取之年息計算後即約為月息30%(即年息360%),已遠高於現今低利率時代金融機構放款利率及一般社會可接受標準等客觀標準,實屬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是核被告黃世裕所為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又被告就上開8罪,與常耿綸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共同正犯論處。又其所犯附表編號1至8所示8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途賺取財物,竟以貸放重利之方式,陷經濟上弱勢之被害人於財務窘境,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影響經濟交易秩序,其行為實有不該,惟念及其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並斟酌本件放款及收取重利之金額,及其犯罪動機、手段、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復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察官雖具體求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等語,然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以達罰當其罪之目的,並令被告心生警惕之效果,檢察官之求刑,尚嫌過重,併此敘明。另被告為上開犯罪事實所示犯行後,刑法第41條之規定業有修正,並於民國98年12月30日公布,嗣於99年1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8項雖規定「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然因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前項(即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之規定(嗣於98年1月21日修正時移列至同條第8項),業經大法官釋字第662號解釋宣告自98年6月19日起失其效力,是上開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僅係依大法官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予以明文化,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而應逕行適用現行、有效之刑法第41條第8項此一裁判時法處斷,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邱家銘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借款時間│借款地點│借款人│借貸金額│利息│利息方式及繳息情│擔保品│主文│││││(被害人)│(新臺幣)││形│││├──┼────┼────┼─────┼─────┼────┼────────┼───┼───────┤│1│98年9月│高雄市七│林安德│20,000元預│10天│月息30%,年息為3│本票3│黃世裕共同犯重│││間某日│賢二路15││扣第1期利│2,000元│60%。預收1期之利│張│利罪,處有期徒││││7號9樓之││息,實拿││息2000元,實拿1││刑貳月,如易科││││3││18,000元││萬8000元。林安德││罰金,以新台幣││││││││共給付3萬2000元││壹仟元折算壹日││││││││。││。│├──┼────┼────┼─────┼─────┼────┼────────┼───┼───────┤│2│98年9、│高雄市前│ 尤曾盟欽 │同上│同上│月息30%,年息為3│身分證│黃世裕共同犯重│││10月間某│鎮市場廟││││60%。預收1期之利│、駕照│利罪,處有期徒│││日│旁小公園││││息2000元,實拿1│各1張│刑貳月,如易科││││││││萬8000元。│、本票│罰金,以新台幣│││││││││3張│壹仟元折算壹日││││││││││。│├──┼────┼────┼─────┼─────┼────┼────────┼───┼───────┤│3│98年10月│高雄市鼎│孫裕盛│同上│同上│月息30%,年息為3│身分證│黃世裕共同犯重│││間某日│成街19號││││60%。預收1期之利│、駕照│利罪,處有期徒││││4樓之4││││息2000元,實拿1│各1張│刑貳月,如易科││││││││萬8000元。孫裕盛│、本票│罰金,以新台幣││││││││共給付1萬6000元│3張│壹仟元折算壹日││││││││。││。│├──┼────┼────┼─────┼─────┼────┼────────┼───┼───────┤│4│98年11月│高雄市鼎│孫裕盛│同上│同上│月息30%,年息為3│無│黃世裕共同犯重│││間某日│成街19號││││60%。預收1期之利││利罪,處有期徒││││4樓之4││││息2000元,實拿1││刑貳月,如易科││││││││萬8000元。孫裕盛││罰金,以新台幣││││││││共給付1萬4000元││壹仟元折算壹日││││││││。││。│├──┼────┼────┼─────┼─────┼────┼────────┼───┼───────┤│5│98年10、│高雄市摩│ 陳志偉 │同上│同上│月息30%,年息為3│身分證│黃世裕共同犯重│││11月間某│天大樓││││60%。預收1期之利│1張│利罪,處有期徒│││日│││││息2000元,實拿1││刑貳月,如易科││││││││萬8000元。││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98年11月│高雄市英│何建霆│同上│同上│月息30%,年息為3│身分證│黃世裕共同犯重│││間某日│祥路上之││││60%。預收1期之利│1張、│利罪,處有期徒││││ 波波 洗衣││││息2000元,實拿1│本票2│刑貳月,如易科││││店前││││萬8000元。何建霆│張、借│罰金,以新台幣││││││││共給付2000元。│據與現│壹仟元折算壹日│││││││││金保管│。│││││││││條、借││││││││││據各1││││││││││張││├──┼────┼────┼─────┼─────┼────┼────────┼───┼───────┤│7│98年10、│高雄市鳳│孫勝彬│同上│同上│月息30%,年息為3│身分證│黃世裕共同犯重│││11月間│山區中山││││60%。預收1期之利│1張、│利罪,處有期徒││││路攤販管││││息2000元,實拿1│本票3│刑貳月,如易科││││理協會前││││萬8000元。│張│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98年11月│高雄市鳳│黎柏翠│10,000元│15天│月息30%,年息為3│護照M│黃世裕共同犯重│││間某日│山區凱旋│││1,500元│60%。預收1、2期│本、本│利罪,處有期徒││││路344巷6││││之利息3000元,實│票2張│刑貳月,如易科││││號4樓││││拿7000元。黎柏翠││罰金,以新台幣││││││││共給付4500元。││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