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17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告嘉義縣梅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世裕 被告 徐海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又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嘉義縣梅山鄉農會、徐海山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5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293元。而查該裁定已於107年6月20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因此,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