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消債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消債補字第107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書記官劉燕媚~g2;附表: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協商成立後,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㈢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②聲請前二年(即自●年●月至●年●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前二年(即自●年●月至●年●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㈣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中地院法院轄區,應釋明有於本院││轄區久住之事證。(另台端所檢附之房屋租賃契約不完整請││補正)│├───────────────────────────┤│㈤預納郵費新臺幣2,030元。│└───────────────────────────┘~g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