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2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鐘啟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7年6月25日)前所為,而就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其中如附表編號2、編號4、編號5、編號7、編號8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刑,其餘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定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於110年6月7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其親簽並按捺指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憑,則聲請人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編號4至7所示之各罪,雖曾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4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在案,有該裁定及上開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參,然仍得與附表編號2、編號3、編號8所示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而本院就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界限外,亦不得重於曾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宣告刑之總和。爰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情節、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犯罪名及罪質異同、加重效益,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承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惠棋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參與犯罪組織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17日107年3月04日107年3月0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82、1388、1702、1825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573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57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基隆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92號107年度訴字第970號107年度訴字第970號判決日期107年5月29日107年5月31日107年5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基隆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92號107年度訴字第970號107年度訴字第970號確定日期107年06月25日107年07月02日107年07月02日備註(1)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051號(2)編號1、4至7經臺東地院108年度聲字第44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007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008號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5次)。有期徒刑4月(2次)。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1日、22日、27日、12月16日、25日106年09月28日、12月23日107年1月22日至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940號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424、2155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97號、107年度偵字第1469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148號107年度豐簡字第401號107年度訴字第2385號判決日期107年9月04日107年8月14日107年11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148號107年度豐簡字第401號107年度訴字第2385號確定日期107年10月25日107年11月26日107年12月17日備註(1)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6499號(2)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3)編號1、4至7經臺東地院108年度聲字第44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1)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79號(2)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3)編號1、4至7經臺東地院108年度聲字第44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1)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072號(2)編號1、4至7經臺東地院108年度聲字第44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編號78罪名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幫助犯詐欺得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20日至22日106年12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693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575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東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08號108年度簡字第702號判決日期108年6月28日108年6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東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108號108年度簡字第702號確定日期108年07月22日108年8月9日備註(1)臺東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57號(2)編號1、4至7經臺東地院108年度聲字第44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5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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