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6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6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6527號聲請人上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皇德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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