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樓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以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以及未說明實際支出之扶養費用,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8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97年5月12日合法送達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
書記官李文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