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簡字第30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3057號
原   告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
被   告  侯錦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及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獎金等事件,惟依原告所提出業務人
員承攬契約書第13條載明:因本契約所生或有關之爭議若因
而涉訟時,兩造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原告提出之上開契約書影本附卷足憑。據此,兩造既已就
因上開契約所衍生糾紛訴訟事件約定合意管轄法院,而原告
並依據該契約而提起本件訴訟,是本件訴訟自應優先由該合
意管轄法院亦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本院提起
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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