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3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正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正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正福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附表編號1之案號應更正為「106年度原簡字第1號」;附表編號2之案號應更正為「105年度原易字第236號」,均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年4月6日
書記官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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