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2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8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3月31日因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經本院以96年度中交簡字第113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1763號),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例之規定,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