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18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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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1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183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MDMA壹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8年1月1日凌晨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嗣於98年1月1日20時40分許在高雄市○○路明聖街口查獲,經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毒偵字第3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MDMA為第2級毒品,爰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扣案之物確係MDMA海洛因,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949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查,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香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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