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98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武陵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三七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等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以法矯字第0九五00一八七0九號函文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原為九十五年八月十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四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