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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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1482號聲請人 游素華 (即 游文冬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闕漏被繼承人配偶游 江淑珠 之姓名,請重新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如被繼承人配偶 游江淑珠 為繼承人,請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並重新提出記載完整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三、如被繼承人配偶游江淑珠已死亡非繼承人,請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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