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03號原告 陳新源 被告 趙守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前經本院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等事項,業於民國107年2月27日收受命補正裁定,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8頁),然迄未補正。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劉淑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