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賃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75號原告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原告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朝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冠群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鼎豐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賃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肆拾肆萬壹仟叁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陸萬伍仟伍佰陸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後,尚欠壹拾肆萬柒仟陸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