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0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08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古翔債務人 古正亮 (原名: 古震豪 )債務人 林麗蘋
一、債務人古正亮(原名:古震豪)、古翔、林麗蘋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玖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古翔於民國98年11月至99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古正亮(原名:古震豪)、林麗蘋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2,916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 古祐翔 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古正亮(原名:古震豪)、林麗蘋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508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古正亮(原│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32916│名:古震豪│月1日起│││││元│)、古翔│││││││、林麗蘋││││└──┴───┴─────┴──────┴──────┴───────┘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古正亮(原│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2916│名:古震豪│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古翔│││百分之十,逾期││││、林麗蘋│││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