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停收字第2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停收字第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停止收容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停收字第20號聲請人NGUYENVANTHANG( 阮文勝 )上列受收容人之聲請停止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裁定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後,受收容人及得提起收容異議之人,認為收容原因消滅、無收容必要或有得不予收容情形者,得聲請法院停止收容,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3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38條第1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NGUYENVANTHANG(阮文勝)前於民國106年4月10日經內政部移民署作成強制驅逐出國並為暫予收容之處分在案,此固有內政部移民署處分書2紙在卷可稽。然稽之本件聲請狀狀末所載具狀人蓋用「 阮文森 」之印文,與「阮文勝」之姓名已有不同,顯已非「阮文勝」本人所聲請,再經本院電話敦請受收容人現所在之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宜蘭收容所代為詢問受收容人,受收容人表示並未委託他人聲請停止收容一事,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足認NGUYENVANTHANG並未提出本件停止收容之聲請,故本件聲請,顯不適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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