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26號聲請人 黃邁慧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慶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金上易字第2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即明。
二、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金上易字第24號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並向法扶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而准予法律扶助,有該分會審查表及該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羅立德法官邱育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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