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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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易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易字第575號上訴人 楚家昕 訴訟代理人童行律師被上訴人 李靜敏 訴訟代理人 詹素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之記載,以及第三項中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朱慧真法官趙伯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