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17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訴字第176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吳一凡被告楊慧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85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慧於民國111年8月4日8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號頂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CNC課內,因細故與告訴人 苗文燕 發生口角,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其受有肢體多處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被訴上開罪名,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因被告與告訴人經本院調解成立,嗣由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敬之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