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7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上列聲請人與 馬儷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明 適用本件之信用合作社基本放款利率為何(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8年11月14日),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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