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858號債權人 賴艾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ALMAZANMARIAANALYN( 艾娜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姓名有無錯誤(台端所載之姓名與居留證影本不符)
二、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亦或民國
107年10月31日起,如為107年10月31日起,請釋明依據)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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