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原告 陳儀芳
蔡懷德 被告 簡嘉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交易字第2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鮑慧忠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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