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8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甲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甲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甲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確定,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其於民國109年5月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楊甲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5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65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2年6月確定;上開罪刑,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4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受刑人於107年6月12日入監執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上開裁定、判決等件可考。又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5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956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憑。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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