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286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竑雄陳信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債務人姓名是否有誤(狀附戶籍謄本為 陳竑維 ),倘原聲請狀記載有誤,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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