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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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61號原告 楊雅惠 被告 白奕訢
瞿幸安 鐘仁傑 莊壁福 楊明修 楊育潔 劉建賢 施家文 許晉元 廖濰丞
郭妤庭 簡聖哲 上列被告因被告 陳瑩如 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2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峻豪
法官郭鍵融法官莊婷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昱平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