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俊逸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瑄芸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7年度原訴字第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下同)120,710元部分,其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下同)383,5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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