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9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89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宋幸純 相對人即債務人 魏淑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零壹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零陸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陸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新臺幣伍仟元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