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963號債權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戊○○上二人之法丁○○定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就其繼承 張逢珠 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壹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肆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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