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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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二九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 瑪莉 第三代」、「麻將」、「賽馬」、「滿貫大亨」、「超越顛峰」、「祥龍水國盤小瑪莉」各壹臺(各含IC板壹塊)及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確定,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對本案扣押物電子遊戲機臺六臺(各含IC板一塊)及新臺幣二百元,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電子遊戲機「瑪莉第三代」、「麻將」、「賽馬」、「滿貫大亨」、「超越顛峰」、「祥龍水國盤小瑪莉」各一臺(各含IC板一塊),及新臺幣二百元,分別係被告所有供其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犯罪所用及所得之物,業經被告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二七一號、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二八八號案件中供述明確,復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佐。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