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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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原告 黃珮瑜 (住址詳卷)被告 劉仟鍬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交易字第8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黃珮瑜於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88號被告劉仟鍬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戴韻玲法官吳明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姿利

歷審裁判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度 交易 字第 88 號(111.01.20)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 年度 交附民 字第 45 號裁定(111.02.23)【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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