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3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343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𦠜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月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合法之聲請狀。(台端之聲請狀,僅有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印章,未見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二、債務人劉月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