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208號原告 鄒明全 被告 劉毓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63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4庭
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賴武志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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