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阮俊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20號、113年度執字第3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阮俊英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阮俊英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在編號1確定日期之民國113年1月26日前所犯,又附表各罪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以及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無回覆等情,有本院陳述意見函、國內快捷/掛號/包裹查詢、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爰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書記官吳秋慧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2萬元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元犯罪日期111年12月1日111年10月15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3502、30449號112年度偵字第34432、34897、4643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486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999號判決日期112年12月14日112年12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486號112年度審易字第1999號確定日期113年1月26日113年2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366號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5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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