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164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彭證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貳仟肆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彭證傑於民國104年05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5月27日起至民國111年05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1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7月31日止累計276,
281元未給付,其中265,058元為本金;9,939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彭證傑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11月24日起至民國110年11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7月31日止累計280,727元未給付,其中268,127元為本金;11,316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彭證傑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59,01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11月24日起至民國110年11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7月31日止累計45,463元未給付,其中44,326元為本金;837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164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彭證傑│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06%│││265058││8月01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彭證傑│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06%│││268127││8月01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彭證傑│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06%│││44326││8月01日││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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