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56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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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5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5626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林宣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肆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2年4月12日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共計新臺幣32346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