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1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1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10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張詩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貳仟柒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張詩妤於民國(下同)93年10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
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104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4年7月2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1,061元及費用9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㈡緣相對人張詩妤於98年4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4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4年7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05元及費用7,256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20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息百分之20計算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910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利息起算│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人│日│││├──┼─────┼────┼──────┼──────┼────────┤│001│新臺幣│張詩妤│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99│││20,104元││7月27日│││├──┼─────┼────┼──────┼──────┼────────┤│002│新臺幣│張詩妤│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79│││25,176元││7月27日│││├──┼─────┼────┼──────┼──────┼────────┤│003│新臺幣0元│張詩妤│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7月15日│││├──┼─────┼────┼──────┼──────┼────────┤│004│新臺幣│張詩妤│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7‧99│││318,083元││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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