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7號聲請人 蕭順元 相對人 林政生
溫玉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