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873號債權人艾菲爾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人玲 代理人 薛元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仁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及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二、債務人陳仁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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