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74號聲請人 劉庸州 相對人 程業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程業凌與其夫 曾富興 共同於民國10
4年3月17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80萬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約定清償日期為104年10月31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本票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274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鄉○○路│新大│178│建│││84.00│10000││││││關│路關││││││分之13│││││││││││││58││├──┼───┼────┼──┼──┼───┼─┼──┼──┼────┼───┼─────┤│002│屏東縣○○○鄉○○路│新大│178-7│建││1│30.00│全部││││││關│路關││││││││└──┴───┴────┴──┴──┴───┴─┴──┴──┴────┴───┴─────┘┌──────────────────────────────────────────────────────────┐│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274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59│屏東縣○○鄉○○○路○段新大路│鋼筋混凝土│1層:68.042層:70.56││全部│││││正路126號│關小段178-7地│造三層樓房│3層:44.52合計:183.1││││││││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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