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桃原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桃原交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 鄭宇宸 被告 風彥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桃原交簡字第2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范振義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安潔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