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5629號債權人 莊寶強 債務人 吳玉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玉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本件程序費用新台幣伍百元。
二、債務人吳玉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票號AW0000000及票號AXH0000000號等二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到院。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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