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35號原告 謝秀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昌連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林昌連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