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被上訴人金鶴育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86,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楨森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