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62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62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62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戊○○
乙○○甲○○丙○○○相對人即債務人掬水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戊○○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乙○○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丙○○○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甲○○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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